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异164号
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随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随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申请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