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12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中小企业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案(与本案为类案的原告**与被告东台市体育中心、第三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