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12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中小企业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案(与本案为类案的原告**与被告东台市体育中心、第三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