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81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
被执行人:江苏聚知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台市人民法院(2018)苏098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747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