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8789号

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号文荟大厦**楼**、**、**、**座,实际经营地:南京市中山南路**号江苏文化大厦**楼**座座。

法定代表人:顾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龙黎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29097.28元,故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1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