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御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泛华诚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6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御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泛华诚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泛华诚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迁市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泛华诚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 人民陪审员  单桂侠
法官助理耿婷 书记员陈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