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40号
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
**,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2021)苏03民初1138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3执保19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北路西侧,永安路北侧的天成太平洋购物广场房产【苏(2020)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XXXXX0号,面积24158.04平方米;苏(2021)不动产权第0XXXXX3号,面积4868.03平方米】;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枫***和桃花源小区房产131套。三、将本院(2021)苏03执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的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等四个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划至本院已冻结的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账号内;四、解除本院(2021)苏03执保179号民事裁定对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苏03民初113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北路西侧,永安路北侧的天成太平洋购物广场房产【苏(2020)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XXXXX0号,面积24158.04平方米;苏(2021)不动产权第0XXXXX3号,面积4868.03平方米】;
二、继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枫***和桃花源小区房产131套。
三、将本院(2021)苏03执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的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等四个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划至本院已冻结的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账号后,继续冻结该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