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321号之二
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公寓E1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7245408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园)宁连路西侧、渠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374252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万元。2022年5月5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