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321号之一
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公寓E1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7245408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园)宁连路西侧、渠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374252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树政,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欢迎使用“智卷系统”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23元,减半收取计303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建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