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321号 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公寓E1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7245408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园)宁连路西侧、渠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374252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万元。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70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