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96号
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永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公寓额E1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1138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万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亿元),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苏03执保17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万元;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亿元)。
本院在保全实施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共计冻结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江苏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的5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约150余万元。对于申请人申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亿元)的请求,我院依法向睢宁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土地。因该土地上房屋已经预售并网签至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协助查封。
2021年12月10日,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请求,请求:以1、位于中山北路西侧,永安路北侧的天成太平洋购物广场房产【苏(2020)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24158.04平方米;苏(2021)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4868.03平方米;评估价值为30003.68万元】;2、枫***和桃花源小区房产共计131套【备案售价合计6705.1243万元】提供反担保。3、请求将已冻结的账户(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资金归集至江苏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的账号内,并解除该四个账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实现,因此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保全标的额为18240万元。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共冻结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约150余万元),未能达到申请人申请标的的数额。现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价值30000余万元的土地及房产提供反担保,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其反担保及解除四个银行账户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北路西侧,永安路北侧的天成太平洋购物广场房产【苏(2020)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24158.04平方米;苏(2021)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4868.03平方米】;
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枫***和桃花源小区房产131套。
三、将本院(2021)苏03执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的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等四个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划至本院已冻结的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账号内;
四、解除本院(2021)苏03执保179号民事裁定对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商行营业部、江苏睢宁农商行中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