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79号 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1138号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万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亿元),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万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亿元),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万元; 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睢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亿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