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7民初2202号

原告: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

法定代表人:汪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平,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2

法定代表人:徐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诉被告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古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度假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平、被告华远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度假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拆除残值款493189.5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千岛湖度假区临湖地带综合整治项目房屋拆除工程7个标段之一,金紫项目3标,会议中心约10390.7平方米房屋拆除,游艇码头侯船室及门卫房和景观平台约1226.43平方米拆除工程通过招投标并经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确认被告中标。中标价为收取残值593189.52元。被告根据原告要求的时间节点于2018年12月对上述房屋实施了拆除,但至今没有将约定的房屋拆除残值593189.52元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19年5月21日,原告委托法律顾问发律师函向被告催讨,但至今未支付,故起诉。

华远古建公司答辩称:被告未参与2018年千岛湖度假区临湖地带综合整治金紫项目3标拆除工程,未中标、未交纳保证金、未签订施工协议,涉案工程与被告无关联。根据原告招标文件,开标时候必须由法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到场,否则无效,中标单位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承包合同,本案涉案工程并不是被告完成,为此被告要求驳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日,原告对千岛湖度假区临湖地带综合整治项目房屋拆除工程金紫项目3标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书载明为准)凭身份证原件及开标委托书亲自到场,不得再另行委托,否则投标书无效;中标单位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承包合同。案外人余栋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其提交的报价单投标单位签章处签章为:“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余栋”,开标记录表中“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签字栏的签字为:“余栋”。被告华远古建公司曾委托余栋参与金紫项目1标投标活动,但未委托余栋参与金紫项目3标投标活动,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未交纳履约保证金,也未实际实施项目拆除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案外人余栋以被告华远古建公司名义参与项目,原告认为余栋系华远古建公司的代表,但华远古建公司并未向原告提交任何授权文书,也未在任何投标文件上签章,1标段的委托书并不代表余栋有权代表华远古建公司参与3标段工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8元,减半收取4349元,由原告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良

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