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10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5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7925520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788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

审判员茹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