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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79255209A,住所地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5幢-2。
法定代表人:徐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8070037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碧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依照(2020)浙080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衢门山名苑小区59-1幢房屋(含地下室)所有权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交付房屋。现因该房产为在建工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802执2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卓献
审判长毛卓献
审判员雷震雲
审判员汪佳丽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傅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