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某某、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7民初4950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汪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平,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5幢-2。

法定代表人:徐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诉被告**、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古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度假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平、被告**、被告华远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度假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房屋拆除残值款593189.5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千岛湖度假区临湖地带综合整治项目房屋拆除工程7个标段之一,金紫项目3标,会议中心约10390.7平方米房屋拆除,游艇码头侯船室及门卫房和景观平台约1226.43平方米拆除工程通过招投标并经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确认被告华远古建公司中标。中标价为收取残值593189.52元。被告根据原告要求的时间节点于2018年12月对上述房屋实施了拆除,但至今没有将约定的房屋拆除残值593189.52元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19年5月21日,原告委托法律顾问发律师函向被告华远古建公司催讨,但华远古建公司始终未支付。2019年12月,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华远古建公司催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其提交的报价单投标单位签章处签章为:“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开标记录表中“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签字栏的签字为:“**”。被告华远古建公司曾委托**参与金紫项目1标投标活动,但未委托**参与金紫项目3标投标活动,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未交纳履约保证金,也未实际实施项目拆除工作。并因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华远古建公司出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给被告**并授意**参与金紫项目3标段投标及实际施工,残值处置得益之后又以未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约定残值款,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特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华远古建公司与本案无关,华远古建公司从未授权**参与案涉项目的招标。案涉项目是被告**实施拆除的,会议中心拆除面积10390.7平方米认可,游艇码头侯船室及门卫房和景观平台拆除后没有残值。

被告华远古建公司答辩称:被告未委托**参与2018年千岛湖度假区临湖地带综合整治金紫项目3标拆除工程,未中标、未交纳保证金、未签订施工协议,涉案工程与被告华远古建公司无关联,要求驳回对华远古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日,原告对千岛湖度假区临湖地带综合整治项目房屋拆除工程金紫项目3标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书载明为准)凭身份证原件及开标委托书亲自到场,不得再另行委托,否则投标书无效;中标单位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承包合同。被告**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其提交的报价单报价为55.2元,投标单位签章处签章为:“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开标记录表中“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签字栏的签字为:“**”。被告华远古建公司曾委托**参与金紫项目1标投标活动,但未委托**参与金紫项目3标投标活动,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未交纳履约保证金,也未实际实施项目拆除工作,该项目由被告**实施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已按约完成了房屋拆除施工,并取得了房屋残值的价值,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金额,被告**认可的拆除面积会议中心10390.7平方米,其提交的报价单为55.2元每平米,共计573566.64元,对该残值款,本院予以支持,游艇码头侯船室及门卫房和景观平台约1226.43平方米的拆除价值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远古建公司未参与案涉项目的拆除工作,原告主张被告华远古建公司承担支付残值款的责任无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残值款573566.64元。

二、驳回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2元,减半收取4866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61元,被告**负担4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红良

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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