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字第33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2017)***字第332号调解书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