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860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355号。
负责人:王振,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环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乔立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政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冀8601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刘如敏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