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次区西环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451F。
法定代表人:乔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扈文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来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