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次区西环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451F。

法定代表人:乔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扈文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来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