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3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一2号裕龙国际中心3号楼20层2004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