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383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新的真实有效送达地址,亦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并且同时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