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465号的执行。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317元,执行费9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