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2民初391号 原告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诸城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1月26日,被告从居住的工地库房所在楼的一楼摔倒负一层受伤,工地的地址在崂山区。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