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6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965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9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7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无故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10965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