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中民仲审字第0087号仲裁裁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冻结了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旺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50万元债权。因徐州旺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的旺田人家小区9幢2-401室、13幢2-202室。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位于9幢2-401室、13幢2-202室的价值分别为53.7万元、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降价30%分别以保留价37.6万元、33.6万元的价格公开拍卖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的旺田人家小区9幢2-401室、13幢2-202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