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郁取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被告:周飞波,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第三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华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绪友,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飞波,原审第三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宿迁市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第三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对***、***、周飞波享有的权利尚涉及到权利行使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涉及到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失的分担如何确定问题,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7元,退还于上诉人***。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庄云扉
审 判 员 吴振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引
书 记 员 许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