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19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3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宿城民一初字第00420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