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903500元工程款发票。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号、苏N×××××号、*******、苏N×××××号的机动车四辆,因该车辆年限较长,且该公司已经受理破产,故本院暂未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6月10日本院(2018)苏130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903500元工程款发票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