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国际D-1604室。
法定代表人:魏继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1栋011211)。
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薛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薛常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亚,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薛金环,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英军,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薛常明、王亚、薛金环、李英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7207596.63元,申请执行费164608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8年11月9日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37号1栋除已网签部分的在建工程及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东、秦皇岛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G072501号]进行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实际控制,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执行情况。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