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融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24号
原告:***融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577号名都凯莱酒店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涌,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山东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2号。
负责人:刘作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吉展,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3号1505。
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灵山镇松树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加平,经理。
第三人: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薛金霞,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亚,经理。
第三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
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董事长。
第三人:薛常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王亚,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
原告***融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第三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常明、第三人王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37号1栋办公单元5层510户房屋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并依法解除查封等措施;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房屋具有物权期待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放弃。2022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12722元,实际应收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47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顾晶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