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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7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寺西村75号;身份证号码3702211956********。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村58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75********。 被执行人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1784475T。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50657C。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159961。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1栋011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08368。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3号1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佳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77999D。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办事处北庄一社区居委会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佳墨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佳墨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无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岛区朝阳山路337号1栋办公1207-1211;101、102、201、301、401-410、501-511、601-610、701-712、801-813、901-913、999、1001-1013、1101-1112、1201-1206、1301-1312、1401-1413、1501-1508、1509-1513、1601-1612、1613、1701-1713、1901-1912、1913、2001-2004、2005-2010、2011-2013、2102-2109、2109-2112、2201-2208、2210-2213、2301-2312、2401-2411、2412、2501-2508、2509-2513、2601-2607、2608-2613、2701-2710号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履行2032800元案款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