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742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金力铝塑材料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上陡门教育新村综合楼124号,组织机构代码:MA2BWKCKX。
经营者:倪仁连。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装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朝阳路4号-2号,组织机构代码:145109971。
法定代表人:王剑森。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金力铝塑材料配件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装潢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