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863899322B。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1208号内50号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3572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