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2548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1208号内50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35725F。
法定代表人:刘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30岁左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德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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