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六某某*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33号 原告:陈金娟,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六**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驻地。 原告陈金娟与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六*****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六**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陈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41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被告的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金娟对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六*****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六**人民政府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708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