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1449号
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翔通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鑫翔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 鲁
审判员 胡金鳌
审判员 温 燕
法官助理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