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汇源腾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6号
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莱西市汇源腾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祖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昶德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从未与汇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汇源公司起诉提出的事实主张,无论是设备租赁合同中有关在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的约定,还是以租赁物使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昶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