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6号
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莱西市汇源腾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祖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昶德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从未与汇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汇源公司起诉提出的事实主张,无论是设备租赁合同中有关在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的约定,还是以租赁物使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昶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