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1执40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转让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第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到胶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申请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申请的将被执行人青岛鲁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的胶国用(2013)第20-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地号为1-20-26-408(使用面积为38930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该公司名下,现该土地登记信息在(2014)胶民初第6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前已被另案在查封,故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程序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81执4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书记员 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