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民辖终507号
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5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从未与青岛龙腾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岛龙腾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提出的事实主张,无论是设备租赁合同中有关在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的约定,还是以租赁物使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宏
审判员 许凌屏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郭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