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民初784号
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与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枫、刘维,被告昶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延平、隋本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等共计30015722.45元,但原告主张违约金及损失主要是以涉案工程总造价作为计算依据,鉴于涉及工程总造价认定的另案诉讼尚未审结,涉案工程总造价的数额并未确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起诉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条件成就时,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79元,退还给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 娜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王化宿
书记员 石 晗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