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33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亚,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欣,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990XJ。
法定代表人:叶乃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
法定代表人:乔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朱亮德,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朱亮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朱亮德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朱亮德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