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5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990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4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3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85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