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锦尚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67406.75元,执行费5007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因案涉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