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99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4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经营场所,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40365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4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