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3执4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江平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和国,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管和国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港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00元,由被执行人管和国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管和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张贴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上述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2.2017年12月12日、2018年5月7日、6月20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管和国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管和国名下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
另查明,被执行人管和国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原有的位于泰兴市××镇新区路北不动产权证号为128868的住宅一套已在本院(2016)苏1283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叶培生与被执行人管和国、杨荣虎、徐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已于2017年11月1日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港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故未能参与分配。
3.本院在本案及关联案件执行过程中,曾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2018年3月20日至两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两被执行人的下落。据两被执行人的邻居反映,管和国欠债较多,平时不在家,具体下落不明。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金港公司向其进行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18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管和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管和国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管和国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汽车一辆,因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致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