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7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08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通扬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泰宣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泰宣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