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7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高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因二次手术及伤残鉴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谭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