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9302046A,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3812287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崔根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韶华,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718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一、被告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3500元及利息1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23500元,5月底前给付140000元。如被告未能按期给付上述尾欠工程款及利息,则原告可于被告逾期之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除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实欠工程款以外,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计206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14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偿还,于2019年7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20000元直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最后一期一并给付案件受理费2067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于被执行人逾期之次日起恢复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执行时扣除已给付部分)。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46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