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6016号
原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三路2号5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魏星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邢路正,董事长。
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嘉善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俊双,总经理。
原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