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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小南庄社区居委会129室。
法定代表人:耿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栋B座16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俊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4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3700000元及利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项目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