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62号之一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小南庄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94070D。
法定代表人:耿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凯,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海信创智谷******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11926392。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嘉善路**码:91370203686765656J。
法定代表人:崔俊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00000元及500000元利息(以3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日,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青岛城投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重庆路快速路(改造整治)北段改造(仙山路-流亭立交)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转包给原告,原告按期交付工程使用,但被告拖延付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3700000元。现该工程已经完工,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因为: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能依据任何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以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应移送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城阳区,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丕云
人民陪审员  陈翠菊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彩